常見問答

  • 此一制度係參考先進國家於不動產交易實務中所運用之作法加以演變而成的,亦可稱之為「付款中間人制度」、「交易安全制度」,其特色在於不動產交易過程中,由獨立、公正、客觀之第三者管控買賣價款與產權文件,並依買賣雙方所簽署的契約內容,執行價款與產權的交付,於整個交易過程維護買賣雙方權益及確保交易安全。
  • 對買方之保障內容:
    簽立買賣契約後,買方於取得產權並完成點交前,所支付之款項交付銀行信託管理,至產權移轉暨點交完成時,由賣方領取履保信託專戶款項。若發生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或點交買賣標的時,買方並依法定程序完成解除買賣契約,即由第一建經將買方已給付之款項結算後返還買方,不用擔心交易過程,因賣方不依約履行而無法取回已支付之款項。

    對賣方之保障內容:
    簽立買賣契約後,賣方依約將產權移轉至買方名下前,若發生可歸責於買方之因素致解除買賣契約時,且賣方依法定程序完成解除買賣契約,即由第一建經將履保信託專戶之款項結算後交由賣方沒收;若賣方依約將產權移轉至買方名下後,發生可歸責於買方之因素而未能配合結清尾款,或買方之貸款業已撥貸完成卻發生買方惡意違約不給付之情事,於賣方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或由第一建經認定無誤時,即由第一建經依約履行保證責任。
  • 買賣雙方必須共同委任第一建經公司指定之特約地政士辦理產權移轉作業,故雙方得於第一建經之官方網站中查詢特約地政士之聯繫資訊,並透過特約地政士使用第一建經公司所提供之履約保證專用契約書,其中須簽立之文書包含履約保證專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價金信託履約保證申請書,並請提供買賣雙方各自之身分證影本,且收執第一建經委由特約地政士核發之履約保證證書。
  • 履約保證之費用係依成交總金額萬分之六計收,由買賣雙方平均分擔或依約定之比例負擔,點交時統一於履約保證專戶中賣方應得款項扣除該筆費用,再由買賣雙方相互找補之。
  • 第一建經公司所負擔之保證責任係以買賣總金額為限,於此限額內依約負擔保證責任,若非屬於買賣總金額內之其他衍生款項,如:損害賠償費用、違約金、買方契稅等,則概與第一建經之保證責任無涉;買賣標的物之「物的瑕疵」、「權利瑕疵」及「點交」亦不在履約保證範圍內,目前的履約保證制度仍係著重在「買賣價金」之安全保障
  • 凡申請辦理第一建經公司之履約保證案件,款項存匯入專戶後皆以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並於點交完成結清款項後一併連同應得尾款匯入賣方指定帳戶。
  • 若買賣雙方於當日下午三點前完成點交手續並將雙方所簽署之點交證明單傳真予第一建經確認無誤、收執存查後,當天即可收受經結算後之售屋價款,但若於當日下午三點後始完成點交手續並將雙方所簽署之點交證明單傳真予第一建經者,則須待次一工作日之上午十一時前始收得售屋價款,並依據上開出款原則,於銀行營業時間內,第一建經將會於取得點交結案資料兩小時內,將款項匯至當事人之指定帳號。
  • 按履約保證制度之規範目的,係在於確保買賣價金之安全,故除了價金信託履約保證申請書所約定之相關款項得以由專戶支出外,其餘非經買賣雙方同意且另行書面約定之款項,皆不得由專戶內動支。